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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关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
 管理信息系统有关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1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的建立运行对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证其顺利实施,现就有关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前,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该期已办理“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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