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须提前2日向土地规划局提出延期签订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缓期签订,延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被批准的,或者提出申请获批准但超过延缓期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用地保证金由投标人、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申请时按出让底价的10%-20%先行支付,取得竞买资格。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用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用地保证金,计划财政局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六条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将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解除出让合同。
如果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协议出让的为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向计划财政局缴纳滞纳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付款超过2个月的,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超过合同约定和要求的开工日期未开工又不申请延期建设的,或超过延期建设时间仍未开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开工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开工超过一定期限(协议出让的为1个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个月),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
超过合同约定的±0.000下结构工程完成时间未完成结构工程的,每延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完工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完工超过1个月的,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土地内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