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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
 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04]27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
  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三条 在协议用地保证金到账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协议用地保证金收据到土地规划局办理土地定界手续。
  逾期不联系办理土地定界事宜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四条 在协议用地的土地定界图出来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到土地规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土地定界图;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原件交验,留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委托书;
  (四)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及代码证(原件交验,留复印件);
  (六)用地申请;
  (七)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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