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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8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1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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