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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合同示范文本已有新修订范本,新示范文本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41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
  二、各区县要将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与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整顿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宣传和引导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减少合同欺诈及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并支付工本费。
  四、文本推行使用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2.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BF2004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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