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运行方式,服从电网统一规划和调度,共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对违反调度纪律、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电网经营企业要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应急机制,制订事故处理预案,拟订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
三、严格考核,加强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省经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并网发电企业的考核管理,制定和完善考核管理办法,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电力公司依据《四川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运行考核管理办法》(川经贸电力〔2003〕329号)和根据省经委安排的年度发电量计划细化确定的日调度计划,对并网电厂进行考核。从而减少并网电厂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增加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电力公司要将考核结果及时报省经委,并抄报有关企业,做到公平、公开和公正。
为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各并网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要求,做好电厂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严禁擅自加减负荷、擅自开停机。努力减少非计划停运现象,确保发电机组出力稳定。
各发电企业要从维护电网安全稳定大局出发,服从电网统一调度,认真履行辅助服务义务,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省经委要会同电网经营企业,将并网电厂考核所得到的资金,补偿给承担了辅助服务的电厂。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和合理、有序用电
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电力分配方案,严禁超分超用负荷。各级经(贸)委和电网经营企业要合理安排电力资源,保证重要地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认真做好重大政治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各项工作,确保生活用电供应。合理分配本地枯水期用电指标,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严格控制好本地区枯水期用电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努力完成省下达各地的用电负荷率目标。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各地用电实际情况对用电进行动态调整。
广大用户企业要根据各级经(贸)委和当地供电企业要求,严格按计划用电。高耗能企业在枯水期要控制用电量,移峰填谷,减少用电负荷。用电企业要妥善安排好生产,实行轮流检修、轮流休息制度,充分利用节假日和深夜低谷时段进行生产。
各级调度部门要按照“先避峰、再限电、后拉闸”的原则进行合理调度,严格执行各级经委审定的紧急事故拉闸限电表,规范操作,确保重要用户的用电,减少拉闸限电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