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教育驾驶员、乘务员严格遵守安全和交通规则,牢固树立“人命关天”的责任意识,公交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服务、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安全效益观,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强化驾乘人员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各地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指导公交企业建立驾驶员、乘务员准入制度。对违章、违规、违纪的驾驶员、乘务员实行内部记分办法,累计到限,予以辞退。从即日起要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新上线的驾驶员分期分批脱产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和驾驶技能的培训,对2001年以前上线的驾驶员要有针对性进行复训,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驾驶。
三、完善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全省所有公共交通企业都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认真开展自查,高标准进行整改。企业营运中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制、安全生产奖励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管理的要求完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车辆修理和保养制度及技术档案制度。要按照车种车型合理地确定各级保养和修理的间隔里程,编制保养和大修、中修计划,提高车辆保修质量和效率。严禁“带病车”上线营运。
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减少行车责任事故,杜绝重大责任伤亡事故。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解决。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分析,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肇事者和职工未经教育或处理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者。对发生事故的直接领导要追究责任,在行政和经济上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者要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逐步实施,加大对公交企业的考核力度,实行信誉登记制度。对屡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四、加强调度,保证安全运营
指导公共交通企业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工作,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进一步完善强有力的调度指挥系统,明确各级调度职权,制订调度规程并根据实际客流量的需要,编制和调整行车计划和时刻表,保证正点运行。逐步实现自动化控制,健全无线电调度指挥系统,提高调度水平。
根据全省城市道路资源紧张、路面情况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各地不宜实行公共交通提速并适当限速。对事故易发地段、时间段和进站、转弯时的车辆运行,必须严格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