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治区财政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各100万元资金,作为各自工作范围内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活动基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活动,培养典型,引导和推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五)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为及时向困难群体再就业和劳务输出提供服务,年内建成四市城市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县(市)撤乡并镇后新设立的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也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和工作“六到位”。每个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3人,每个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名工作人员。重视培育和建设劳动力市场,解决部分市县无服务场地及设备问题。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根据中办[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暂定凡超过2000人的县(市)设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有关县(市)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制度,设置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并打入资金,自治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小额担保基金给予补助。自治区将提高对四市小额担保基金的配资比例,银川市按1:0.8、石嘴山市和吴忠市按1:1、固原市按1:2比例补配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总额达到2500万元左右,扶持5000—6000名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
三、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
(一)安排好城市低保对象生活。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明年的资金预算。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要尽快下拨3800万元城市低保资金,用于补助今冬明春各地资金不足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力度,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将“农转非”失地农民中的困难群众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同时,对低保户中的特殊困难人群、“三无”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危重病人、遗属本人、大学生本人、优抚对象,按享受全额保障或当地保障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执行,充分发挥城市低保制度的兜底作用。
(二)着力解决拖欠工资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措施,遏制发生新的工资拖欠。自治区总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拖欠职工工资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要做到不拖欠今年当年的职工工资。对自治区下放并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等,凡符合政策规定的,都要从自治区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中解决。
认真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底前,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欠工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