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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大院内办公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会计核算中心的开户银行,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后,必须进驻核算大厅、配设银行专柜,代理行使会计核算中心的出纳职能,以方便各部门、各单位的转账和现金业务。
  四、会计核算中心的基本职责
  (一)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商品和劳务核算,由核算中心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票据统一办理资金收付。
  (二)统一处理会计业务,实施会计监督。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处理各单位的凭证审核、资金往来、财产增减、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等工作。
  (三)统一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在条件成熟时与各单位联网,各单位按可授权限,在各自的电脑终端即时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数据资料。
  (四)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在本会计年度内,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会计年度期满三个月后,移交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保管。
  (五)负责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贯彻与执行。
  五、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应与核算中心签订代理记账协议。
  (三)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统筹安排,按进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实物管理,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五)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对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分析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有关部门。
  (六)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六、财政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各部门预决算汇总、审核和批复。
  (二)负责单位的预算执行。预算确定后,由各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由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批复,将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执行。
  (三)负责单位的专项经费项目审核。对单位专项资金,仍然由各部门据实提出申请,经审核,研究确定后,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
  (四)负责对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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