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大院内办公单位进行
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党办[2003]50号 2003年11月20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了加强区直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大院内办公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法》和《
预算法》,落实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区直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促进建立精减、高效、廉洁、务实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在不改变单位会计主体、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审批权和预算编制权)的前提下,各单位的资金运行坚持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2.统一调度,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规范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4.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二、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步骤和资金范围
(一)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步骤。首先对在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大院内办公的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区级其它部门及直属机构扩展。
(二)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
1.财政预算内拨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以及专项经费);
2.中央部委专项拨款;
3.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
4.预算外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要求:在“三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个取消”,“五个统一”。即在单位会计主体、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和预算编制权)不变的前提下,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部门及直属机构取消单位会计和出纳岗位、取消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在银行开户、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处理会计业务、统一提供会计报表、统一管理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