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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

  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尽责、社会参与、乡镇和村委会实施”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体制。按照统一、协调、高效、透明的原则,在全区范围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运行机制,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操作程序,探索建立各自独立且相互协调的运作方式。
  建立高效有序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的确定、资金管理、工作程序、服务体系、技术支持、监督机制等。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所占的比例。从福利彩票募集资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社会救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和对口支援、结对帮扶活动,进一步做好社会捐助和社会慈善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的资金支持。
  建立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检查监督机制。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对象、救助资金、救助程序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五、主要政策与措施
  建立农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金的财政分担机制。山区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救助金,自治区承担80%,市、县(区)承担20%;川区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救助金,自治区承担30%,市、县(区)承担70%。对于山川交汇地区和吊庄乡镇等有特殊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必要的资金倾斜。
  各级政府对本级承担的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金要足额预算,及时发放。并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救助资金和临时救济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健康规范运行。
  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民政部门和乡镇增设农村救助工作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加强对从事农村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乡镇和村委会干部的政策、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农村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配备计算机等办公设施。
  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部门免费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使培训与就业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六、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摸清救助对象底数,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真正做到领导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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