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的原则。依据我区农村特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结合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村民统一纳入救助范围,根据各地农村村民基本生活需求和财力状况,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政策法规的完整性和救助资金的连续性。
3.动态管理、完善提高的原则。掌握动态对象、制定动态标准、补足动态差额、实施动态监控,是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要点。农村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人员、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或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逐步扩大和提升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涵盖面和工作水平。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救助工作中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张榜公布,做到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款物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建设目标
力争在西部地区率先建立以农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为主项,以临时救济和农村灾民生活救助、特困村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就业救助、项目救助、科技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项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农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要求
(一)科学确定农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根据山区、川区、山川交汇地区以及吊庄乡镇的不同情况,以当地农村村民基本生活需求指标和户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制定农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的动态标准。
(二)明确界定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就业救助、项目救助、科技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农村特困村民。
(三)严格把握农村社会救助的重点
在实施对全体农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五保户、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和在乡老红军、老烈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作为农村社会救助的重点,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困难的解决;切实做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与灾民救助、五保供养、优抚安置、社会互助、教育扶贫、合作医疗、劳务输出、法律援助、残疾人康复救助和扶贫开发等项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四、工作体制与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