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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
 (宁政发[2003]110号 2003年1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心群众生活、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切实解决全区农村特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一、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
  2003年5月,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区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区24个县(市、区)共有特困户14.8万户、55.3万人,已占到全区农业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灾、病残、子女就学、鳏寡孤独、劳动力缺乏致贫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是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关心农村贫困群体、体现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尝试。
  我区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1999年在全区农业县(市、区)建立了特困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来,相继在原银川市郊区、彭阳县等地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目前,各县(市、区)已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践探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村民的基本生活为基础,以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以建章立制、完善措施、规范管理为突破口,统筹兼顾,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综合实施,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的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加速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
  1.稳定土地政策、子女赡养、社会互助、政府救济的原则。对于农村特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困难,政府负有实施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按照赡养、抚养的法律要求,充分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通过广泛的社会互助,为农村特困群众募集救助资金及物资;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以土地资源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主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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