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党委会参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任免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后,企业组织部门参与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企业党委会参加讨论决定;
(二)企业组织部门参与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企业党委会参加讨论决定;
(三)企业党组织和群团机构负责人,由党组织提名,企业组织部门考察,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
第十六条 企业党委会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要人事任免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委会应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企业党委会的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企业党委会的组织建设:
(一)加强企业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按照精干高效,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企业党委会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工作者。可设组织、宣传和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也可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专职党务工作者列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待遇与企业同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党务工作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换岗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调整好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选好配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努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
第十八条 企业党委会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一)企业党委会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举行一次,或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适时举行,全年不少于10天;
(二)企业党委会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企业党委会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适时召开,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