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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一)建设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三)建立一种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保证企业党委会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五)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 企业党委会的组成

  第七条 企业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委员5—13人,书记1人,副书记2—3人。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同时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9人,书记1人,副书记1—2人。每届任期和党委会相同。
  第八条 企业党委成员的素质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市场经济知识,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三)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讲政治,讲原则,讲团结,顾全大局;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
  第九条 兼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的党委书记,除具备以上规定的素质条件外,还要具备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职条件。

第四章 企业党委会的职责

  第十条 企业党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三)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好党员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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