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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党发[2003]66号 2003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区管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党委是指公司党委,本规定所称企业党组织成员是指公司的党委委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第四条 企业党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企业党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企业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加快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企业稳定,开展党的各项工作;
  (三)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
  (五)把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六)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以改革和求实的精神,不断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第六条 企业党委会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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