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单位公布的受聘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受聘人员在待聘期内经教育无转化且不能新聘上岗的或经单位两次推荐均拒聘上岗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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