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五)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
(七)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留个人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等个人证件。
聘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进行鉴证。
五、聘用岗位考核制度
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各单位要建立以聘用岗位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为重点的考核制度。岗位考核按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聘期考核由单位自主进行,考核结果主要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六、辞聘解聘制度
(一)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证明书送达受聘人员;一方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在接到对方书面要求后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超过30日未作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
(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为受聘人员出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证明书,并送达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