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三、人员聘用的程序
各单位要专门成立聘用工作组,严格执行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组织代表组成。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宜由聘用工作组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设定并公布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采用正本加附件的形式。正本为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附件为岗位聘任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
(一)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纪律;
3.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5.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二)岗位聘任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聘用岗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岗位聘任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岗位聘用期限;
2.岗位职责;
3.岗位工资待遇;
4.岗位变更的条件;
5.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