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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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