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向市建委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城市园林绿化监理企业资质。
第九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向市建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的证明资料;
(五)监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件;
(六)需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市建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监理业务手册》;
(三)近三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监理总结。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升级、增项、年检、变更时,市建委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先征得市园林局初审同意后再审批。
市园林局初审时应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
(一)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式依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工程监理单位招标时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监理招标投标规定。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绿化工程监理时,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可采用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