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管[2004]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是受业主委托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
(一)公共绿地工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道路绿地、绿地内水面等;
(一)单位附属绿地工程: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环境绿化工程;
(三)用于城市保护环境的绿化隔离带、防灾等绿化工程。
以上工程含花架、假山等设施。
第五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列入建设部规定的林业及生态工程子项类别,资质等级分为乙、丙两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颁发。
第七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资质升级、增项、年检、变更,应当按照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