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
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法[2004]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我厅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颁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闽建综〔1997〕66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闽建法〔2001〕6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 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材料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
省造价总站根据全省工程建设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设区市造价站对材料价格进行汇审汇编并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