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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锡政发[2004]6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2003年12月以来,韩国、日本及东南亚地区相继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2004年1月27日以后,我国广西隆安、安徽广德、浙江永康、上海南汇等地也相继发生了禽流感。这对我市的禽类生产及销售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为保持和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和全国、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在防治禽流感期间受到直接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扶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各市(县)、区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全面实施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发生。
  二、对持有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或孵化场(哺坊),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根据种禽场2月份的平均存栏种禽数,按每只种禽每月7元的标准补贴给种禽场。根据1月25日—2月28日期间内的孵化苗禽数,按每只苗禽0.45元的标准补贴给孵化场(哺坊)。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三、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鹑场,根据2月份的平均存栏数,按每只种鹑每月1.5元的标准补贴给种鹑场。根据1月25日—2月28日期间内的孵化苗鹑数,按每只苗鹑0.1元的标准补贴给苗鹑孵化场(哺坊)。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四、各市(县)、区政府应积极落实定点收购加工或代储的龙头企业(包括经纪人),收购或代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养禽大户的家禽(包括鹌鹑等特禽)及其禽蛋,由加工龙头企业按每公斤4.5元的保护价格收购家禽(含鹌鹑),按每公斤3.6元的保护价收购禽蛋;对定点加工的龙头企业收购禽类及其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政府按实际收购数量给予补贴,标准为每公斤补贴0.7元;对实行代储的禽类产品,政府给代储户给予补贴,标准为每吨每月补贴12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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