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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

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
 (锡政发[2004]59号 2004年2月19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增强“中心”服务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心”运作实际,特制定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参加部门
  在企业设立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采用并联审批的方法进行。首批参加部门为:经贸委、外经、工商、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环保、药监、交通、旅游、烟草局等。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
  企业在设立、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前,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实施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并联审批的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操作。并联审批整个流程,通过“中心”窗口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进行。
  (一)工商受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对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述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办事须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并告知企业应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审批机关。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通过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告知“中心”和相关审批机关,并在书面通知或电脑中明确注明企业名称、投资人、前置审批项目和部门、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受理日期和基本内容。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部门知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与企业联系人联系,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告知其审批要求,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自工商抄告次日起,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示承诺的审批期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书面或电脑网络反馈给工商部门,并通知企业申请人,由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各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或许可证。工商部门按登记注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营业执照的审核决定,并抄告“中心”和相关部门。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工商部门视作该项目已通过前置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该项目的前置审批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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