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向工商窗口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时,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
(三)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文书后,出具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并在当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通过网络抄告至审批机关窗口。
(四)审批机关窗口在收到由工商部门抄告的告知承诺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通过网络回复工商窗口。
(五)工商窗口在收到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和执照打证工作。
(六)申请人按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上规定的日期至“中心”审批机关领取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凭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至工商窗口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各相关专业所应达到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
2.前置审批许可应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办理的程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3.与审批机关联系的途径、方式以及咨询、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4.许可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及许可后的日常管理要求;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6.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许可证前,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承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超出行政许可的范围;
5.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承诺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告知承诺书为一体式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作为审批机关表示同意、认可或颁发许可证件的凭证;一份作为申请人办理事项的依据。
五、“告知承诺制”的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