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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锡政发[2004]59号 2004年2月19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软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一)“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包括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
  告知是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前置审批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告示行为。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指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类企业设立申请,由工商部门一门式受理,在核定经营范围的同时,出具申请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告知承诺书,在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事项,并表示同意、书面承诺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分别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为: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且属于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周边城市成功经验,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机关和具体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告知承诺制”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为依托进行,由工商局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门受理,各审批机关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时,受理人员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辅导,同时发放由各审批机关制作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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