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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人应认真履行、兑现承诺,接受审批机关检查和日常行政管理,对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过错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追究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

          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增强“中心”服务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心”运作实际,特制定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参加部门
  在企业设立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采用并联审批的方法进行。首批参加部门为:经贸委、外经、工商、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环保、药监、交通、旅游、烟草局等。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
  企业在设立、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前,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实施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并联审批的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操作。并联审批整个流程,通过“中心”窗口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进行。
  (一)工商受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对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述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办事须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并告知企业应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审批机关。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通过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告知“中心”和相关审批机关,并在书面通知或电脑中明确注明企业名称、投资人、前置审批项目和部门、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受理日期和基本内容。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部门知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与企业联系人联系,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告知其审批要求,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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