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各相关专业所应达到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
2.前置审批许可应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办理的程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3.与审批机关联系的途径、方式以及咨询、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4.许可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及许可后的日常管理要求;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6.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许可证前,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承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超出行政许可的范围;
5.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承诺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告知承诺书为一体式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作为审批机关表示同意、认可或颁发许可证件的凭证;一份作为申请人办理事项的依据。
五、“告知承诺制”的事后监管
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应切实加强证照发放后的监管工作,制定与“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在申请人领取证照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所设企业进行回访检查,回访检查面应达100%。对照告知承诺文书所列项目告知内容逐条检查,核查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依照《
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据审批机关通报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核减该企业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告知承诺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