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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指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类企业设立申请,由工商部门一门式受理,在核定经营范围的同时,出具申请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告知承诺书,在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事项,并表示同意、书面承诺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分别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为: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且属于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周边城市成功经验,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机关和具体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告知承诺制”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为依托进行,由工商局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门受理,各审批机关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时,受理人员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辅导,同时发放由各审批机关制作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向工商窗口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时,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
  (三)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文书后,出具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并在当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通过网络抄告至审批机关窗口。
  (四)审批机关窗口在收到由工商部门抄告的告知承诺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通过网络回复工商窗口。
  (五)工商窗口在收到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和执照打证工作。
  (六)申请人按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上规定的日期至“中心”审批机关领取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凭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至工商窗口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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