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和《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4]5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
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
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
“两办法”是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
“两办法”顺利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软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一)“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包括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
告知是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前置审批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告示行为。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