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为保证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合法有效和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确定按如下规定执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
四、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给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依据《条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推行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完善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双向选择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条例》的基本制度之一。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督、规范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准入关,坚决查处不具备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行为;要认真清理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社会信誉不高的企业,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素质。
六、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保障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全面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施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清理,坚决查处挪用行为,追缴挪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