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40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不断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区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但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人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使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把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积极做好物业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在广泛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对现行物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要抓紧进行调整和修改。同时,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保证《条例》在我区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加强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制度是《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对原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指导工作,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促进业主自我管理、民主协商机制的形成。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