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关于解决我区部分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2002年,国家人事部等6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我区也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发[2002]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件)。两个文件下发后,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做了大量认真细致和富有成效的工作,解决了绝大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问题,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部队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全面落实文件中的规定,个别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存在一些生活困难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建立起解决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问题
对拖欠的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予以补发。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确实发不出工资的困难企业所欠工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要逐一核实所属企业拖欠情况,提出补发的意见和不再拖欠的措施,区直单位报区财政审核,市属单位报市财政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直接报区财政或市财政审核。区、市财政在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我区筹措的资金中根据拖欠情况予以补助和解决。
二、关于养老保险和拖欠军转干部养老金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账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有关规定在资金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劳动保障厅审核,财政厅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对拖欠军转干部的养老金,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主管单位帮助解决。主管单位无力解决的,要逐一核实企业拖欠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提出补发的意见和不再拖欠的措施。区直单位报区财政审核,市属单位报市财政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直接报区财政或市财政审核。区、市财政在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我区筹措的资金中,根据拖欠情况予以补助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