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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区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3]53号 2003年12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制订下发了一系列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文件。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认真执行文件中的规定,使一些应该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我区的社会稳定。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重要意义,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地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和自治区有关解决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困难问题的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凡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千方百计解决,不得拖延。各市、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自治区下拨的解决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专项资金于12月底前落实到户,兑现到人,严禁挪用和扩大范围。凡涉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国资等部门解决的问题,各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予以解决,不得推拖。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军转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避免上访问题的发生。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事厅军转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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