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3]128号 2003年12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人民团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及《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申报“六盘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国际组织间协议和中外经贸合同来宁夏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二)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应聘来宁夏从事教学、咨询、服务、培训、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三条 “六盘山友谊奖”的候选人应该对我国人民和政府友好、遵守我国法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我区企业改制、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
(三)为我区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技术进步以及战略发展规划提出重要咨询意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为我区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积极为宁夏培训人才,向宁夏捐赠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