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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十三、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
  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房屋改造拆迁计划,严格控制拆迁总量。未列入拆迁计划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到位、未签订监管协议、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各类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未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的,不得进入行政裁决程序,要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激化矛盾。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拆迁时,应当提供不超过高于拆迁补偿价格30%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对被拆迁房屋的“双困户”按规定提供廉租住房或给予租金补贴。要妥善处理好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适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信用制度。通过房地产开发星级企业评定机制,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控。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工项目。对规模较大以及高档楼盘项目,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低层建筑必须封顶、多层建筑必须达到三分之二、高层建筑必须达到二分之一的形象进度,方可发放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针对市场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分阶段进行集中整治。要认真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对违规占用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坚决纠正非法批地和未批先用。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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