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土地供应的调控和管理
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坚持城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出现多头无序供地现象。不得下放土地规划和审批权限。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对所建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加以引导和限制。未制定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监管办法的城市,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过量,闲置建设用地过多的市县,必须限制新的土地供应。对空置房过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供应新的土地。以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的,予以无偿收回。
十、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
金融信贷要支持综合实力强、信用等级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建设项目投资的30%。对高档商品房、别墅的贷款要严格限制,重点支持居民购买得起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十一、建立健全住宅产业现代化推进机制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关系到住宅建设质量和产业效益的整体提升,关系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县要尽快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基本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机制,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成套技术、产品和材料,试行住宅等级性能认定制度。
十二、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的管理,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资格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职)业资格制度和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2005年7月1日起,房地产咨询、居间、代理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
要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发展和规范物业管理。要把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作为切入点,切实强化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培育。要加快已购公房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步伐,加大住房维修专用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力度。要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等级服务和等级收费,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