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都应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改制、破产时,应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清理和移交,有挪用、拖欠的,要在兼并、重组、改制、破产方案中明确清偿主体。单位聘用职工,应当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拒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向社会曝光。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改进服务,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一步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支持个人购房。
六、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通过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要进一步扩大住房二级市场开放范围,全区尚未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县(区),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开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不再办理原产权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核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不得扣发职工个人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出售已购公房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不得强行评估和指定评估,不得收取合同签证费、调档费等不合理费用。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在按成交价格1%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并缴纳契税、房屋交易手续费后,售房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原产权单位不再参与净收益分配。
七、继续推进现有公房的出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出售公房的力度,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可售公房,凡现住户愿意购买的,都应予以出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除留少量用于廉租住房外,其余公有住房应于2004年底前售完。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报建手续不全的公有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留足维修基金后,必须存入所属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账户。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必须经过所属政府房改、财政部门批准。
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底前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廉租住房发展基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资金以年度财政预算为主,并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保障对象主要面向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保障方式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积极抓好试点,争取尽快在全区普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