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管理。要突出抓好土地供应,尽快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制度,通过行政划拨方式确保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要以多层建筑和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要制定招标价格,增加价格核定的透明度,严禁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的建设费用等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其建设用地必须是1999年12月31日前的自有存量土地。职工住房困难并无存量土地的单位,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按以销定建的原则,合理确定集资房建设规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达标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集资建房销售对象经所属政府房改部门审核后,购房时不再办理其它准购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变更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不具备实行住房补贴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集资建房方式作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主要途径的,可继续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四、积极推进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住房货币补贴是启动居民住房消费,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和促进住房分配体制转换的核心环节。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前提下,符合住房补贴实施条件的市、县和单位,要在2004年年底前出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方案已经出台的,要尽快落实补贴资金,尽早核发到位。要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力度,加快转化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的数额应不低于1996—1998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水平。对原有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无房、未达标职工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市、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补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转化工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基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不得挤占、挪用。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力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