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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
 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26号 2003年1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的住宅与房地产业呈持续快速发展态势,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区房地产业的发展仍存在着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地产价格增长过快、城市住宅建设缺乏强有力的规划指导和对市场的监管调控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
  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措施,确定发展目标和战略,避免发展的盲目性和短期性。要合理确定各类住宅和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等建设项目,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加强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审查。城市居住区的详细规划经组织专家审查和政府批准后,要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准确、全面地分析房地产业运行动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保证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市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二、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档商品住宅建设
  大力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控制别墅和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的高档商品住房。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各市、县普通商品住房 (含经济适用住房)要占到总量的80%以上,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地价。继续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减少、降低房地产收费项目和标准,努力使商品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根据城市化进程所产生的住房需求,加快小城镇住房建设。今后,自治区将把健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高人均住房面积作为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之一,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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