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正职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给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对未经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签注检测合格意见的;
(三)对非法拼装、改装、改型、报废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四)对发现的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依法纠正的;
(五)对发现的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正职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建、改建公路,未按公路工程技术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进行施工的,或者公路安全设施不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而通过竣工验收的,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
(二)对公路安全设施没有及时进行养护和修复的,对施工、养护路段及堆放的材料没有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的;
(三)对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整改通知、建议意见书等形式要求进行治理的重大和特大道路安全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未进行整改的;
(四)未对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客运汽车站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正职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给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拖拉机驾驶员核发驾驶证书的;
(二)对未经检测或检测后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拖拉机签注检测合格意见的;
(三)对擅自拼装、改装、改型及报废拖拉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
(四)对发现的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依法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