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路建设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使公路建设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并交付使用的公路,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完好状态;
(二)改建公路时,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路段起点和终点处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对公路进行养护,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对水毁公路、春季路面翻浆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坏,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四)认真做好客运市场的监管工作,按照安全通行的要求,严格客运班线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检查运输企业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情况;
(六)依法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履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安全的监理工作;
(二)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标准,核发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禁无牌无证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四)严格执行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及时查处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擅自拼装、改装、改型及起用报废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五)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把年度审验关,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制意识。
第八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在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对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没有组织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对发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
(四)对发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没有立即组织抢救和迅速妥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