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公安、交通、农牧、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宣传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属于自己职责的应当及时整治,超出管辖范围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禁止通行,并修筑通行便道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六)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实施必要的救援;对突发与可能发生的相关事件应当采取快速妥善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负责组织对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和纠正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履行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职责;
(三)依法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配合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和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策,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于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发现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六)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七)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调查,依法对事故作出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