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财政、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二)宣传教育。民政、水利、农牧、地震、气象、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科普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防灾、抗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防灾救灾意识。
(三)制定应急预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及突发性灾害多发的乡(镇)应根据此预案,结合部门和当地灾害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转移安置地点、路线和抢险队伍等,责任到人,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四)应急演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特别是灾害多发区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五、灾情的搜集、报告和灾害预警
(一)灾情搜集和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程度、后果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存在困难等方面的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详细核查灾情。
(二)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害监测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可能发生的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的预测情况。如有重大灾害可能发生,由当地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通告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
六、应急预案启动
(一)启动条件。大灾、特大灾由自治区和受灾市、县(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中灾由市、县(区)启动应急预案。
(二)启动方式。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预警情况或受灾地区的灾情报告和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是否启动和启动时机。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原则和方式。紧急转移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靠亲友、借助公房、搭建临时住所、对口安置等方式。
实施条件。当有突发性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形成或造成严重威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转移安置工作。
工作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广泛动员被安置群众,安排人力和物力,按照确定的路线进行转移。
实施主体。在农村,转移安置工作主要由乡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城市,转移安置工作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