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3]120号 2003年12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救灾应急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决策,行政首长指挥;
(二)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实施;
(三)以地方政府为主,按行政区域统一指挥,对救灾的人力、器械、物资、资金以及上级和外地的支援物资等实行统一调配。
二、灾害等级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0.5万间以上;
2.人员死亡20人以上;
3.大家畜死亡0.7万头以上;
4.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上;
5.7级和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0.3万—0.5万间;
2.人员死亡11—20人;
3.大家畜死亡0.5万—0.7万头;
4.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3万—0.5万人;
5.6.5级以上和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2.人员死亡5—10人;
3.大家畜死亡0.3万头以上,0.5万头以下;
4.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5.5级以上和6.5级以下地震。
(四)一次性灾害未造成中灾后果的为轻灾。
三、救灾应急反应机构组成和职能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整个救灾应急行动的决策和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与自治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