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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二十三、坚决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格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官兵增强法纪和群众纪律观念。在执行训练、演习、执勤、施工等任务中,要注意爱护道路桥梁、农田渠道、房屋村庄、水源、庄稼草场,避免造成损坏。造成损坏时,应与地方政府积极协商,妥善处理。
  二十四、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军委有关规定,部队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等服务性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五、落实检查、走访和纠察等制度。坚持连每月、营每季、团每半年对部队执行群众纪律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警备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营区附近、公共场合下影响军人形象的人和事的纠察力度,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结束后,坚持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听取驻地各方对部队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完善有关制度。
  二十六、认真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努力减少军民矛盾,坚决杜绝重大军民纠纷发生。坚持定期形势分析制度和情况会商制度,经常分析研究军地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掌握军民矛盾纠纷发生的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十七、对驻地偏远分散的单位和外出驻训、施工、执勤等人员,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教育官兵严格遵守法规和群众纪律。军人外出,一旦出现过错时,应主动道歉,承担责任,有意见时应通过组织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严禁过激行为发生。
  二十八、妥善处理军民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一旦发生军民矛盾纠纷,必须本着“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原则,领导亲自出面,通过组织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消除影响,增进团结。对参与纠纷的违纪违法人员,所在部队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十九、军民关系紧张、发生军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单位不能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团(队)不能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的要视情况撤销称号。发生重大军民纠纷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两年内不得参加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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