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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十六、继续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努力养“四有”新人。共建点的选择要就地就近,适应做好“家门口”群众工作的需要,由旅团政治机关审批确定。共建对象主要是学校、街道、村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场所。进一步与清真寺等宗教场所搞好具有我区特色的“军(警)寺”共建活动,增强民族凝聚力。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派官兵为地方厂矿当门卫搞创收、以各种借口派官兵参与地方纠纷等,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十七、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认真落实双拥模范城(县)六条标准和八项要求,重点在抓基层、打基础、求落实上下功夫。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创建规划,开展创建活动,搞好检查评比工作。利用元旦、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及适当时机,开展一些规模大、有影响、效果好的拥政爱民活动,真正形成军地同心创建的良好氛围。
  十八、部队官兵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小区活动,为驻地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十九、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四共”活动。营连或相当于营连的单位要成立“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小组,官兵要牢记公民道德文明守则,坚持不懈地传播文明新风。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正义,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热心照顾好驻地“四老一属”(老红军、老党员、老八路、老退伍军人、烈军属)和孤寡老人或伤残群众。
  二十、各军分区、武装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抓好一至两个民兵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点。
  二十一、军分区、武装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驻宁各部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搞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积极参加地方大中专院校的军训工作,认真办好少年军校,进一步丰富军事夏令营活动内容。
  二十二、坚持“军地兼容、平战结合”的原则,继续开展军警民联防和军地隐蔽斗争协作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安全、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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