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宁党发[2003]74号 2003年12月17日)
一、为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政爱民工作,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和部队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和民族团结的凝聚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政爱民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驻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拥政爱民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拥政爱民工作的一系列论述为指导,以中央军委、三总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努力开创拥政爱民工作新局面。
三、拥政爱民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更是全体官兵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要把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纳入各级重要议事日程、部队全面建设的整体规划、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
四、驻宁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必须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正常政治教育和基层经常性思想教育之中,做到师、团有计划,营、连有安排,在重大节日、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外出执行任务时,采取随机教育的方式,及时进行思想熏陶。教育要以中央军委有关文件为依据,以总政治部下发的《拥政爱民教材》为基本内容,同“四个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及时安排。
五、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作为拥政爱民教育的重要内容,自觉引导官兵牢固树立“两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到“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六、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大力宣扬拥政爱民先进典型。凡被自治区和地级市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其所属部队的上级机关要给予宣传表扬,并结合评功评奖给予奖励。
七、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军政一致的原则,密切同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做到有关工作主动通报,重大活动积极参与,发生矛盾主动协商解决,地方有困难应主动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