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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十八、按政策规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子女,各地必须接收,妥善安置,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需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选址、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九、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和子女,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调动、落户、入学手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十、革命烈士、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低于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适当照顾录取。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在录取时应予以加分照顾;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免交学杂费。
  夫妻双方均为边海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普通中、小学借读的应免收借读费用。
  二十一、对有职业的随军家属随调,人事部门实行计划安置。联系到企业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接转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障手续;对无职业且在工作年限内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组织对其进行技能培训,通过计划和劳动力市场,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其实现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独资)企业、民营企业都有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二十二、企事业单位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现役军人配偶一般不应安排下岗,确需下岗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再培训,优先安排再就业。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不应安排其下岗,必须下岗的,应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两地分居和哺乳期间的现役军人配偶,应在班次和工种上给予照顾。随军家属一年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队发放的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家庭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十三、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到部队探亲,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劳保等福利待遇不变。
  二十四、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国家基本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逐年增加经费,适当提高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群众优待,确保他们的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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